(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301号原告孙某某,女,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交电公司家属院。身份证号13013119780602002。被告樊某某,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