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盛宝刚与XX安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宝刚,XX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盛宝刚。被告XX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宝刚与被告XX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宝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15元。审判员 郭振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