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连振虎与张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振虎,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连振虎,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东段。被执行人:张虎,农民。申请执行人连振虎与被执行人张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发民初字第06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虎的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彦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