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山西省新绛县金刚石磨具厂与河津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万荣运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新绛县金刚石磨具厂,河津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万荣运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山西省新绛县金刚石磨具厂。法定代表人韩文学,负责人。被告河津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振中,负责人。被告万荣运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泽民,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新绛县金刚石磨具厂诉被告河津市正信运输有限公司、万荣运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省新绛县金刚石磨具厂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新绛县金刚石磨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新绛县金刚石磨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山西省新绛县金刚石磨具厂承担。审 判 长 :刘伟国代审判员 : 张 露代审判员 : 陶 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嘉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