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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纸院领导签批:主办部门:立案庭拟稿人:刘连起部门领导签批: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3,联系电137XXXXXXXX7。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回家,职务经理。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万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承房权证双桥区(公)字第200507985号房屋及承市开国用(2005)第076号工业用地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提供承房权证双桥区(公)字第200507985号房屋及承市开国用(2005)第076号工业用地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对申请人的承房权证双桥区(公)字第200507985号房屋及承市开国用(2005)第076号工业用地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