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59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北省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爱兰人民陪审员 崔亚红人民陪审员 赵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正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