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付花芝与姚洪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付花芝。被申请人:姚洪杰。申请人付花芝因被申请人姚洪杰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洪杰所有的鲁C×××××号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姚洪杰所有的鲁C×××××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