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与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德巨宜诚化工有限公司,邵光全,钟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490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荆铭,支行行长。被告: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邵光全,经理。被告: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孙天智,经理。被告:淄博德巨宜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法定代表人:邵先锋,经理。被告:邵光全,居民。被告:钟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诉被告山东启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德巨宜诚化工有限公司、邵光全、钟颖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于2015年7月22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于洪学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人民陪审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