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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焦青亮与田永山借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青亮,田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焦青亮,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田永山,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焦青亮与田永山借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永山退还焦青亮购房款86600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焦青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向田永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焦青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1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卫山执行员  李志忠执行员  何荣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