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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二初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二初第158号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伊委托代理人:韦龙胜被告:黄秀华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5月6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卫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秋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