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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福清申请执行建昌县谷杖子乡雹神庙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清,建昌县谷杖子乡雹神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190号申请人李福清,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建昌县谷杖子乡雹神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不详。李福清申请执行建昌县谷杖子乡雹神庙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106元,诉讼费80元;逾期给付按照判决确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我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建昌县谷杖子乡农经站于年底有转移支付款发放给被执行人,我院已于2015年4月3日将其扣留。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恩来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