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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011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念壮,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