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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岛鑫汇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汇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097号原告青岛鑫汇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一级路东侧、河南杨头村西。法定代表人修宗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文临,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经理。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杨头村。负责人张德平,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鑫汇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鑫汇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75元,减半收取2448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