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男,36岁(1978年11月11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安×驾驶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惠润嘉园小区七地块西侧时,车辆右前部与行人朱×身体相接触,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被害人朱×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安×驾车逃逸,后于2015年1月16日18时许来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自首。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无责任。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安×的供述;2、证人苏×、刘×、王×、赵×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6、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9、“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10、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11、工作说明;12、户籍证明;13、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被告人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安×驾驶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惠润嘉园小区七地块西侧时,车辆右前部与行人朱×身体相接触,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被害人朱×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安×驾车逃逸,后于2015年1月16日18时许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经查证认定,被告人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无责任。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安×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被告人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10万元,已给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安×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安×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15日22时许,其与妻子吵架后,开车出门寻找妻子。当其驾驶自己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惠润嘉园小区七地块西侧时,其感觉车辆右前侧有一个黑影闪过,车子像蹭到什么东西了,有破碎的声音。其当时害怕撞到人了,心情又不好,就驾车离开了。其找到妻子后,跟妻子说:“开车撞到东西了,不确定是不是人”,其妻说:“如果撞到人了,你得去自首”。由于其害怕承担责任就没有到现场去看。第二天凌晨,警察打电话让其到交通队处理事故,其妻也劝其去自首,其就到交通队自首了。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证人苏×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5日23时45分左右,其与母亲路过门头沟区永定镇惠润嘉园小区七地块981路公交车站时��看见路边躺着一名女子,头部流了很多血,叫她她也不应,其就拨打“110”报了警。3、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5日22时许,其正在门头沟区石门营小区B2地块的一个烤串摊吃羊肉串时,看见一名男子把车停在路边,下车后自言自语的说:“撞人了”。这时走过来一名女子,男的说:“赶紧上车,我刚才开车撞人了”。女子上车后,车就开走了,然后其报了警。因为其听说撞人了,就特意看了一下车牌号,该车是一辆深色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开车的男子大约三十五六岁,个子不高。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安×之妻。2015年1月15日晚上,其与安×吵架后离开了家。当晚22时许,安×驾驶自己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在门头沟区石门营小区B3地块找到其时,其发现右前车灯有破损,就问安×怎么造成的,安×说在找寻其的路上碰坏的,他感觉车前有个黑影闪过,不确定是不是撞到人了。第二天凌晨,警察打电话让安×到交通队处理事故,其也劝安×到交通队自首,安×就到交通队自首了。5、证人赵×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朱×之夫,朱×44岁。2015年1月15日19时许,其妻离开家去遛弯儿。凌晨1时许,其接到其妻姐的电话,称朱×被车撞了,其赶到现场后才知道其妻发生交通事故,已当场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惠润嘉园小区七地块西侧,以及现场情况。7、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验,现场提取的散落物碎块与小客车的破损右前大灯灯罩为同一整体所分离。8、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小客车的行车制动、驻车制动检验合格;照明、信号装置工作有效,左侧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检验合格,右侧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检验不合格。9、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2015年1月15日,被害人朱×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安×因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无责任。11、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证实,2015年1月15日23时48分,苏×拨打“110”报案称,门头沟区永定镇惠润嘉园小区七地块981路公交车站有一名女子倒地,流了很多血。后交通支队以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12、“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证实,2015年1月15日22时34分,刘×报案称,有一名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的男子跟其妻称撞人了,撞人的具体地点不详。1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安×的准驾车型是C1,以及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的所有人为安×。14、工作说明证实,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安×投案后告知公安机关,其将肇事车停放在门头沟区石门营小区B2地块小区南侧的停车场内,后其妻带领民警将该车起获。15、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安×的身份情况。16、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5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7、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安×之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10万元,且已给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安×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安×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振新人民陪审员 刘国兰人民陪审员 刘长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