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钟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107-2号申请执行人钟xx,居民。被执行人陈xx,居民。本院在执行钟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华执字第00107-1号执行裁定书,经临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了陈xx在临湘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个人股权(股本金)人民币1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陈xx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135万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