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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昌丽与关军、关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丽,关军,关沛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赵昌丽,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林智勇,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军,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告:关沛荣,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原告赵昌丽诉被告关军、关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智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军、关沛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昌丽诉称:2014年10月28日,原告委托黎钊铭与被告关军签订《建筑沙购销合同》,并支付定金10万元到关沛荣的账户,后因被告原因,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被告不能按时返还定金,则需向原告赔付双倍定金。但至今被告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关军与被告关沛荣是父子关系,10万元定金划入被告关沛荣账户,所以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20万元。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2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赵昌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建筑沙购销合同1份;2、解除合同协议1份;3、银行转账单1份;4、委托书1份。被告关军、关沛荣均没有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原告赵昌丽委托黎钊铭与被告关军签订《建筑沙购销合同》,约定关军向原告提供沙。双方并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需支付定金50万元给关军,但由于双方初次合作,原告先预付10万元,余款40万元待关军将有关证件展示给原告认可后再付。签订合同次日,原告将1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关沛荣,账号:62×××78,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嘉乐园支行)。2015年2月2日,原告与关军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双方约定解除上述《建筑沙购销合同》,关军需于201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已经交付的定金10万元,如逾期退还,关军需返还双倍定金即20万元。原告认为关军没有按合同约定返还定金,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告与被告关军签订的《建筑沙购销合同》、《解除合同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建立及解除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关军收取了原告支付的10万元定金,依约应返还给原告,关军逾期返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因此请求关军返还双倍定金共20万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认为被告关沛荣与关军属父子关系,是上述10万元定金的收款人,因此也应为合同的当事人,应与关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建筑沙购销合同》、《解除合同协议》均是原告方与关军签订,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是原告与关军。虽然原告的定金是支付到关沛荣的账户,但原告支付定金到关沛荣的账户是根据原告与关军的合同约定进行,定金的支付方式并不影响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人仍是原告与关军。因此,关沛荣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对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请求关沛荣与关军共同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双倍定金共200000元给原告赵昌丽;二、驳回原告赵昌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共5320元,由被告关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被告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刘素兰审 判 员  徐晨峰代理审判员  曾伟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咏红第2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