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高诉被告张现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7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长 范 丽审判员 朱文靖陪审员 史伟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为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