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曹庆龙、代棠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曹庆龙,代棠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界首市人民路1号。被执行人曹庆龙,男。被执行人代棠棠,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曹庆龙、代棠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庆龙、代棠棠长期外出务工未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80000元、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行非审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献文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