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道军与王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军,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陈道军。被执行人:王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青(曾用名王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青(曾用名王清)给付申请人陈道军标的款7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王青(曾用名王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青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