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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道军与王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军,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陈道军。被执行人:王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青(曾用名王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青(曾用名王清)给付申请人陈道军标的款7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王青(曾用名王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青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