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84号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陆海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艳,女,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睿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白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