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翟祥国与张钦凯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祥国,张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翟祥国,男,生于1976年5月30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钦凯,男,生于1981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翟祥国与被执行人张钦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处寻找张钦凯未果,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钦凯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钦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