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六军与宋习光、宗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军,宋习光,宗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王六军。被告宋习光。被告宗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六军诉被告宋习光、宗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