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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诉被告禹州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禹州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许昌万家福购物广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禹州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禹州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许昌万家福购物广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李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新阁。被告:禹州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许昌万家福购物广场。负责人:万新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诉被告禹州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禹州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许昌万家福购物广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李金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