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福州信和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侯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州信和服饰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福州信和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福州信和服饰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谢启暖执行员李晴执行员陈华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