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庆与被执行人张发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庆,张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庆,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发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东庆与被执行人张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庆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发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东庆借款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发国向本院缴纳案件款4500元后,对剩余案件款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发国的银行账户存款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10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