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红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贺发明与李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发明,李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红民初字第48号原告贺发明。被告李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发明诉被告李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贺发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贺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贺发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高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