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希、颜正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正朝涂希,涂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泰来物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工业区驻马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九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力,该公司顾问。被告颜正朝涂希,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涂希,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来物业公司与被告颜正朝、涂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来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来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来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来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秋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