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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侯敏琪、胡相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敏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相华。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敏琪、胡相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付文华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