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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谢春华、李小玲与邝建祺、广州市盈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春华,李小玲,邝建祺,广州市盈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春华,住广东省揭东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玲,住广东省德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建祺,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盈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润斌。上诉人谢春华、李小玲因与被上诉人邝建祺、广州市盈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春华、李小玲以其将另案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为由,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春华、李小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春华、李小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为4950元,由上诉人谢春华、李小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国庆审 判 员  李 民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