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游某某容留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某,女,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2月1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志林,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霖、被告人游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游某某自己开设了一家理发店。开业后为拓展生意,赚取更多的利润,游某某采取不同的方式从外地招了一些年轻女子到其理发店内做事并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至130元不等。游某某为年轻女子提供食宿和卖淫场地,并按每次30元向卖淫女收取台费。2015年6月5日上午,卖淫女余某梅在理发店与游某悟性交易未果后,另一卖淫女曾某红则150元人民币与游某悟发生性关系,游某某从中获利30元人民币。在卖淫女曾某红与另一男子杨某谈好价钱再次准备性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游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2月1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隆回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游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红、余某梅、游某悟、杨某、蒋某红、罗某华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侦查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谭显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