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苏佳宇与谢东健、谢肇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佳宇,谢东健,谢肇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苏佳宇。委托代理人黄光新,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东健。被告谢肇光,成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教育东路128号。代表人王显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佳宇诉被告谢东健、谢肇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佳宇已和被告谢东健、谢肇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佳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佳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为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佳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良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