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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施月琴与高宝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月琴,高宝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761号原告施月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屠鹏娟。被告高宝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月琴诉被告高宝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月琴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月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月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月琴负担。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