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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马玲与潘国斌、丁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玲,潘国斌,丁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22-1号申请执行人马玲,女,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潘国斌,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本区。被告丁红艳,女,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本区。马玲与潘国斌、丁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二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潘国斌、丁红艳位于恒大绿洲21栋31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