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长训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湖南省吉首市人,2010年8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吉首市看守所。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多次向吸毒人员陈某、龙某某贩卖冰毒,共获毒资1750元。2014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吉首大学对面准备同吸毒人员陈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吉首市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从杨某某身上搜缴毒品18.62克。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持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在吉首大学体育馆对面、吉首市“TYJD”、吉首市“LHWB”向吸毒人员陈某贩卖冰毒四次,得毒资500元。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在吉首大学体育馆对面的铁路边、吉首市步步高超市后的巷子内、吉首市文艺路小月亮附近向吸毒人员龙某某贩卖冰毒四次,共计得毒资1250元。2014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吉首大学对面准备同吸毒人员陈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吉首市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从杨某某身上搜缴毒品18.62克,经鉴定,搜缴的18.62克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份,杨某某五次向陈某贩卖冰毒;4次向龙某某贩卖冰毒的事实。以及2014年11月26日在同陈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被搜缴18.62克毒品。2、证人陈某、龙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向他们贩卖冰毒的事实及经过。3、物证检验报告载明,被搜缴的18.62克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5、辨认笔录、赃物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亦从不同角度证明了本案相关事实。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18.62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从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均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琳审 判 员 申丽人民陪审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娟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冰毒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冰毒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冰毒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