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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胡伟与宣XX、倪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宣XX,倪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358号原告胡伟,男,197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XX,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倪苹,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阳胜,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伟与被告宣XX、倪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金、胡雪梅和人民陪审员王金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伟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被告倪苹及委托代理人阳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XX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伟诉称,原告与被告宣XX是朋友关系。原告是做土建工程的,被告宣XX称有大工程,做生意需要资金,2013年12月7日,被告宣XX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人民币,下同),同时立下借条约定3个月内归还。后因被告宣XX称还缺资金需要回笼后就可归还借款,2014年5月28日,被告宣XX再次立下借条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6个月内归还。两次借款,原告均通过妻子王洁的帐户转到被告宣XX的帐户。后被告宣XX未按约还款,被告倪苹作为被告宣XX的妻子,该借款系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1、判令被告宣XX归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2、判令被告宣XX支付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宣XX支付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被告倪苹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倪苹辩称,原告所述的借贷不实,借款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借款属实,也是被告宣XX的个人债务,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宣XX承担,其不同意原告诉求,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被告宣XX未具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被告宣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宣XX因生意需要向胡伟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定于三个月内归还,特立此据”,被告宣XX在借款人处签名。当日,原告通过其妻子王洁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帐户以卡卡转帐方式向被告宣XX转帐500,000元。2014年5月28日,被告宣XX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由宣XX因生意需要向胡伟借壹佰万元正,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被告宣XX在欠款人处签名。当日,原告又通过其妻子王洁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帐户以卡卡转帐方式向被告宣XX转帐1,000,000元。现因被告宣XX未按约归还,原告催款无着,故诉求本院解决。另查明,被告宣XX和倪苹于200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4月13日登记离婚。审理中,被告倪苹提供1、案外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盛益生副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及工资结算单,称两被告均为该单位的员工,该单位的经营者宣文芳系被告宣XX的姐姐,被告不是老板,且被告宣XX因经济事宜于2014年9月22日被该单位公告开除;2、被告宣XX发给其的短信,证明被告宣XX称这是赌债;3、被告宣XX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认为被告宣XX一旦转入所谓借款后,卡内资金马上会通过转支、现支、转帐等形式急剧减少,且每笔都是大额款项,被告宣XX作为一个打工仔需要这么大额资金而且未用于家庭牟利和家庭开支,赌博已成事实,且这些资金都是赌资,不受法律保护;4、2015年4月20日,被告倪苹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黄路派出所报案,称其丈夫即被告宣XX因在外赌博欠债,自2014年12月27日离家,至今未能联系到被告宣XX。原告对证据1认为被告宣XX就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盛益生副食品经营部的实际经营人,不认可被告宣XX是员工,工资结算单、开除公告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被告宣XX的短信记录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认为原告借款给被告宣XX后,被告宣XX转出借款是生意需要,被告宣XX借款时在借条上写明是资金周转,生意需要;对证据4认为被告倪苹报案所称内容与原告无关。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借条、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及自愿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宣XX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1,500,000元均通过转帐方式支付到了被告宣XX的银行帐户并有相应的借条证实,后被告宣XX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显然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宣XX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涉案借款的性质,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涉案借款发生于被告宣XX、倪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被告宣XX、倪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宣XX约定涉案借款为被告宣XX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宣XX、倪苹有婚后财产约定并将该约定告知原告。鉴于原告作为出借人,对于借款人的借款理由及用途无法作出实质性判断和控制,而被告倪苹称涉案借款用于被告宣XX赌博,但未提供充分的依据,从权利义务相对应的角度考虑,涉案借款应当按被告宣XX、倪苹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被告宣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提供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宣XX、倪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伟借款1,500,000元;二、被告宣XX、倪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伟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宣XX、倪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伟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胡伟已预交),由被告宣XX、倪苹负担,两被告负担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金审 判 员  胡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