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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张xx。被告董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