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张xx。被告董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