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湖南龙润达酒业有限公司与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龙润达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谭某某。申请执行人湖南龙润达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龙润达酒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龙润达酒业有限公司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谭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1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爱云执行员 文 杰执行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