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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尹建洪与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855号原告尹建洪。委托代理人陈威(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波(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749号。法定代表人胡耀兵,所长。委托代理人刘天兵(一般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汉市新三巷十一号楼大厦业主大会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三巷11号。负责人胡云甫。委托代理人贾传锦(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尹建洪诉被告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及第三人武汉市新三巷十一号楼大厦业主大会委员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尹建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建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2,790元,由原告尹建洪承担。审判员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姚忠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