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川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淄博超星矿业公司与山西冀城侯家坡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超星矿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冀城侯家坡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超星矿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冀城侯家坡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淄博超星矿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冀城侯家坡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冀城侯家坡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超星矿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执字第3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