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执行人徐宝森与刘同涛、徐春莉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徐宝森,刘同涛,徐春莉,崔井玉,卢岐(起)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14号申请人执行人徐宝森,被执行人刘同涛。被执行人徐春莉。被执行人崔井玉。被执行人卢岐(起)风。徐宝森与刘同涛、徐春莉、崔井玉、卢岐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棣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井玉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