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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执行人徐宝森与刘同涛、徐春莉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徐宝森,刘同涛,徐春莉,崔井玉,卢岐(起)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14号申请人执行人徐宝森,被执行人刘同涛。被执行人徐春莉。被执行人崔井玉。被执行人卢岐(起)风。徐宝森与刘同涛、徐春莉、崔井玉、卢岐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棣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井玉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