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袁明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袁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8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798185),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行长。被执行人袁明忠,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杭县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袁明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明忠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明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明忠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明忠的银行存款425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东审判员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新龙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