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188-1
法院
合肥高新技��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8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思,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收入99258元(其中安装费本金92000元,诉讼费1109元,执行费1385元,自2014年9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止的利息为4764元,后期利息顺延计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