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温某,联通公司职员。被告张某,华银铝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以被告已经认错,且儿子尚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劳 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乔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