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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权志与吴凡、孙立志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凡,刘权志,孙立志,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凡,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新市镇山门村左家台组左家台***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权志,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枨冲镇青草社区青草片中湾组***号。法定代理人刘波。原审被告孙立志。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大厦A区1号栋506-521室。负责人易南飞。上诉人吴凡因与被上诉人刘权志、原审被告孙立志、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5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户籍所在地为攸县,故本案应由攸县人民法院或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浏阳青草集镇,且原审被告孙立志住所地亦在湖南省浏阳市,故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吴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