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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苗国峰与被告刘延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国峰,刘延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395号原告苗国峰,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理、李晓娟,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延莉,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国峰诉被告刘延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国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国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原告苗国峰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苗国峰负担286.50元。审判员  黑振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景延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