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延文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刑初字第165号被告人赵延文、巩镇、董传影、尹鹏飞、王胜章、王伟、于奕、宫克浩、刘铭贩卖毒品,被告人董传影、刘铭、宫克浩、于奕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章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九页第十、十一行“被告人董传影系从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于奕、宫克浩、刘铭系从犯,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现更正为“被告人董传影、于奕、宫克浩系从犯,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铭系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审 判 长 尚宪锋人民陪审员 陈立华人民陪审员 沈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