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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延文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刑初字第165号被告人赵延文、巩镇、董传影、尹鹏飞、王胜章、王伟、于奕、宫克浩、刘铭贩卖毒品,被告人董传影、刘铭、宫克浩、于奕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章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九页第十、十一行“被告人董传影系从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于奕、宫克浩、刘铭系从犯,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现更正为“被告人董传影、于奕、宫克浩系从犯,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铭系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审 判 长  尚宪锋人民陪审员  陈立华人民陪审员  沈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