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与怀来永泉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朱永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怀来永泉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朱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08号申请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被申请人:怀来永泉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朱永全,居民。申请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申请执行怀来永泉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朱永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怀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的(2014)怀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