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赵某,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某,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詹焱明,太湖县弥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项朝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