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姜凤芝与户博辉、康勃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芝,户博辉,康勃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269-1号原告:姜凤芝被告:户博辉被告:康勃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芝与被告户博辉、康勃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户博辉、康勃莉名下位于郑口镇富邦花园二号楼一单元1101室楼房一处,购房合同编号为509号。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户博辉、康勃莉名下位于郑口镇富邦花园二号楼一单元1101室楼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