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又名张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雪 更多数据: